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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示收费标准的说明

发布时间:2021-08-26 14:39:25  作者:本站编辑  来源:本站原创  浏览次数:

一、公示收费标准的说明:
(一)公示的收费标准参照四川省物价局、四川省财政局、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《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》(川价费[2003]177号)。考虑计量科学技术的发展、市场定位、市场竞争等因素,我院检测业务中涉及检测服务项目执行统一的收费标准,该实际收费标准不高于“川价费[2003]177号”的规定。 (二)公示收费标准的检测项目,凡依法纳入强制检定的,经强检备案,免收检定费。
二、补充公示价格:
(一)按上级要求,我院自2017年7月1日起,执行收费价格为我院实际收费标准的九折。按照川价费[2003]177号文规定关于检定机构实施现场检定,被检定单位应提供满足检定所需要的场所、环境条件、交通运输工具、辅助人员等相关条件,并负担检定人员的差旅费、检定设备运输费、运输保险费及其它有关费用的要求,我院实施现场检测的项目收取现场检测服务费,其检测项目的收费价格为我院实际收费标准。 (二)对通过招投标和应客户单位要求签订的服务合同,严格按合同签订的价格执行(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计量器具代收代送、期间核查、能力验证、技术咨询、设备保险等)。 (三)涉及修理项目的收费由检测人员根据项目修理工作量、技术难易程度、配件成本等因素与客户协商后,在签订的合同中明确收取的费用。 (四)公示收费标准的检测项目,由于我院标准器送检或超出检测范围的,我院在征得客户单位同意的情况下,代客户单位送其他具备能力的技术机构检测,其费用按合同签订的价格收取。 (五)为成都市区域以外企业服务时,可向客户单位适当收取人员差旅费,差旅费标准参照财政部印发《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》执行,具体费用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。 (六)若客户单位有除公示收费标准以外的其他校准测试项目要求,或有其他特殊服务项目要求的,可经双方协商同意,另行约定价格,并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。
三、对我院违规收费的情况,可向我院纪检投诉(投诉电话:84468531)。一经核实,免收该次检测的全部检测费用,如已收费用的,予以全额退还。